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9750082850H/2021-00356 [ 发文字号 ] 城财发〔2021〕12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201916号)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政策性功能定位,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经县政府有关领导签批同意,现印发《城口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请参照执行,如因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城口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城口县财政局        

                                          2021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口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我县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县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逐步建立市级、县级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代偿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市、县财政预算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产生的收益及追偿款项等。建立代偿补偿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代偿补偿支出情况和融资担保规模及时补充,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代偿补偿资金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对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提供单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的代偿补偿。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交的担保贷款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担保贷款业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三农市场主体包括重庆市辖区内农、林、牧、渔业及其加工企业,以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创业创新主体,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以及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的科技园区、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载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明确的范围,并根据国家政策实时调整。

(二)补贴标准

1.申请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作担保机构直接开展的担保贷款项目;

2)贷款主体为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或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单户贷款风险本金损失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4)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5)单笔担保贷款原担保费率不高于2%,银行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250个基点。

2.出现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资金不予代偿补偿: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具备的代偿补偿条件的;

2)担保项目代偿合作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3)已纳入其他中央、市级贷款补偿政策范围的;

4)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三)风险分担比例。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业务产生的风险本金损失,构建以“622”(合作担保机构60%,银行20%、代偿补偿资金20%)方式为主的分担机制。

三、合作条件及要求

(一)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地在重庆市,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经金融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2.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政策规定,服务重庆经济发展;

3.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4.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及处理机制;

5.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的处罚;

6.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全部担保金额的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逐步降低支小支农业务担保费率,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7.经县级财政部门认定并在书面许可的风险额度范围内开展补偿工作。

(二)银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合规经营,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政策规定,服务重庆经济发展;

2.信贷审批流程规范,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3.银行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综合控制贷款利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的要求,原则上承担不低于20%风险责任。

(三)担保机构及银行机构的责任

1.负责按季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2.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勤勉尽责的履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处置风险苗头;

3.负责按规定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积极开展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和时限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并做好台账管理;

4.负责对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核销;

5.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6.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补偿流程

(一)代偿补偿资金垫付。经县财政认可的担保机构按季提交已代偿的项目基础材料、借贷材料、催收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等,向县财政局进行备案申报,县财政局收到担保机构代偿申请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代偿补偿资金按规定比例将资金垫付至担保机构。

(二)审核及确认。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每年组织的第三方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垫付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县财政局按照审核结果与担保机构进行清算,超出补偿金额的垫付资金担保机构应按原渠道退还代偿补偿资金。

(三)追偿及返还。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担保机构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鼓励担保机构采取提前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追偿回收款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滚动使用。

(四)担保机构清收已获得代偿补偿的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按该笔贷款前期风险承担比例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担保机构代偿资金、银行贷款资金;

3.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

五、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代偿补偿资金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2.编制代偿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3.审核、监督担保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与城口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合作银行及实施担保的担保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5.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6.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重庆市城口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受县财政局委托,对代偿补偿资金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1.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对代偿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2.负责制定代偿补偿操作流程,对纳入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及代偿补偿资金的划拨、回收;

3.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不予纳入合作范围,并定期对合作机构的违约风险进行评价,建立出现合作机构的评级下降、波动较大等情况的应对机制;

4.督促合作机构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

5.负责风险补偿回款审核,复核合作机构已补偿不良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

6.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代偿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合作机构、客户信息安全;

7.编制并报送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报告,按季度、年度及时向市、县财政局专题报告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情况;

8.遇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市、县财政局;

9.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