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9750082850H/2021-00349 [ 发文字号 ] 城财发〔2021〕33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现将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合同登记备案、履约验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采购范围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货物包括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包括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原则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中货物类产品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二、严格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结合《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的通知》(城财发〔2021112 号)和采购项目具体特点,依法、科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三、严格政府采购合同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严格规范履约验收

各采购单位,应在执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及时确定中标结果、签订中标合同、公示公开采购相关信息和支付采购款的同时,严格政府采购验收管理,避免出现产品验收后型号不一致、不能满足需要、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一是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可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二是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三是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参数、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并由验收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四是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各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验收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部管理流程中,加强相关工作组织和人员保障。

  

  

  

                                             城口县财政局          

                                             20216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